甘肅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40號)
《甘肅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22年11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1月25日
甘肅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2022年11月25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引領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四章 人才支撐
第五章 文化繁榮
第六章 生態保護
第七章 鄉村治理
第八章 城鄉融合
第九章 扶持措施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甘肅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推進城鄉融合發展等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鄉村振興促進工作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本條例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鎮)和村莊等。
第三條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對農村工作的全面領導,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改革創新,堅持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循序漸進,分類推進鄉村振興工作。
促進鄉村振興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統籌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
第四條 全面落實省負總責,市(州)、縣(市、區)、鄉(鎮)抓落實的鄉村振興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振興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統籌解決鄉村振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鄉村振興考核評價制度、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當地實際組織實施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鄉村振興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有關具體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動員村民積極參與鄉村振興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鄉村振興促進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宣傳,鼓勵、支持和引導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各方面參與鄉村振興相關活動,推動建立政府、社會、市場協同推進鄉村振興的發展格局。
對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或者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引領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全省鄉村振興總體規劃。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鄉村振興規劃,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條件和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鄉村振興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級鄉村振興規劃,編制產業發展、人才培養、文化建設、生態保護、組織建設等專項規劃或者實施方案。
第九條 編制鄉村振興規劃應當樹立城鄉融合、區域一體、多規合一理念,統籌城鄉發展空間,優化鄉村發展布局,立足區域資源稟賦,明確鄉村功能定位,避免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
鄉村振興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環境保護、水資源、防災減災等規劃相銜接,注重協同性、關聯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鄉村振興規劃和縣鄉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做好村莊規劃編制和實施,分類有序推進村莊建設。嚴格規范村莊撤并,嚴禁違背農民意愿、違反法定程序撤并村莊。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十一條編制村莊規劃應當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村民意見,尊重村民意愿,統籌村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產業發展空間、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村莊房屋和人居環境整治、歷史文化傳承與保護、防災減災措施等要素,突出地方特點、文化特色和時代特征。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農民為主體,以鄉村優勢特色資源為依托,支持、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推動建立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推進數字鄉村建設,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化鄉村產業布局,發揮區域特色優勢,大力發展旱作農業、草食畜牧業、高效節水農業、設施農業、特色農業;壯大黃土高原區旱作高效農業、河西走廊戈壁節水生態農業、黃河上游特色種養業、隴東南山地特色農業,構建現代寒旱特色農業發展新格局。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壯大現代種養業、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流通業、鄉村休閑旅游業、鄉村新型服務業、鄉村信息產業等,形成特色鮮明、類型豐富、協同發展的鄉村產業體系。
支持發展牛羊菜果薯藥、地方特色農產品等優勢特色產業,推進特色農產品優勢區建設,發展特色農業產業集群,拓寬農民增收致富渠道。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現代農業生產體系建設,實施農業標準化戰略,健全農產品產地環境監測評價、營養品質特質監測評價、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評價及追溯體系,提高農產品質量、效益和競爭力。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化農村改革,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發展壯大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培育壯大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等市場主體,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和社會化服務,提高農業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水平。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國家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和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加強農田水利、高標準農田建設和保護,嚴格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類型農用地,遏制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堅持藏糧于地、藏糧于技,穩步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優化種業市場營商環境,支持選育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新品種,加快推進良種繁育推廣體系建設。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培育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支持、鼓勵創建企業商標品牌和產品品牌,建立健全品牌運營、管理和保護機制,推進“甘味”農產品品牌體系建設,提升“甘味”品牌影響力、競爭力和品牌價值。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完善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培育多元服務主體,推動公益性推廣和經營性服務融合發展。鼓勵企業、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科技人員等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推動農業科技創新,加快現代農業示范區、農業科技園區和現代農業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加強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研發。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推進農業機械化的發展,支持農業機械研發、生產和推廣應用,落實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推進農業全程全面機械化、數字化、智能化,加快農機農藝融合,提高農機社會化服務水平。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農業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農業信息監測預警、發布機制,提供綜合服務;推動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在農業生產、經營各環節的應用,建設智慧農業。
第四章 人才支撐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人才工作機制,落實人才培育、引進、使用、激勵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為鄉村人才提供教育培訓、技術支持、創業指導等服務;加強農業生產經營人才、農村二三產業發展人才、鄉村公共服務人才、鄉村治理人才、農村科技人才等鄉村人才隊伍建設。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教師隊伍建設,完善鄉村教師待遇保障機制,采取措施吸引高等學校畢業生到鄉村任教,對長期在鄉村任教的教師在職稱評定等方面給予優待。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醫療衛生隊伍建設,加大農村全科醫生和中醫藥人才培養力度,充實鄉(鎮)衛生院專業技術人員,推行鄉村醫生鄉聘村用,支持縣鄉村醫療衛生人員參加培訓、進修,建立縣鄉村上下貫通的職業發展機制,對在鄉村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實行優惠待遇;鼓勵醫學院校畢業生到鄉村工作,支持醫師到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開辦鄉村診所、普及醫療衛生知識,提高鄉村醫療衛生服務能力。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組織開展農業技能培訓、返鄉創業就業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培養有文化、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高素質農民和農村實用人才、創新創業帶頭人。
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技術協會、龍頭企業等主體開展培訓活動,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拓寬新型職業農民培育渠道。鼓勵農業園區、農業企業建立新型職業農民實習實訓基地和創業孵化基地。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根據人才需求設置涉農相關專業,加大農村專業人才培養力度;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就業創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鼓勵各類人才參與鄉村建設的激勵機制,支持和引導各類人才通過多種方式服務鄉村振興。
第五章 文化繁榮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鄉村振興促進工作,大力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傳承發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深化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加強鄉村傳統文化保護和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繁榮發展鄉村文化。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組織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創建文明村鎮、文明家庭,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倡導綠色低碳、科學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發揮村規民約引導約束作用,普及科學知識,推進移風易俗,破除大操大辦、鋪張浪費、高價彩禮等陳規陋習,抵制封建迷信活動和賭博行為,提倡尊老愛幼、勤儉節約、誠實守信,不斷提高鄉村社會文明程度。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農業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挖掘優秀農業文化深厚內涵,弘揚紅色文化,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支持農村地區優秀戲曲曲藝、少數民族文化、民間文化等傳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民居和鄉村風貌、少數民族特色村寨的保護,開展保護狀況監測和評估,采取措施防御和減輕火災、地震、洪水、泥石流、山體滑坡等災害。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鄉村,依托特色文化、特色產業建設村史館、農耕文化資料館,編纂鄉(鎮)志、村志,對傳統農耕文化進行真實、全面和系統的反映,增進村民文化自信。
第六章 生態保護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健全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制度和政策措施,加強鄉村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綠化美化鄉村環境,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氣、水、土壤、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實施國土綜合整治和生態修復,加強森林、草原、濕地、河洪道等保護修復,開展荒漠化、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加強黃河、長江流域甘肅段重要水源補給區的保護,全面推進甘南黃河上游水源涵養區、隴中隴東黃土高原區、祁連山地區等重點區域生態保護和修復。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優先發展生態循環農業,支持農業生產者采用節水、節肥、節藥、節能等先進綠色種植養殖技術和設備,推進農業有害生物綜合防控、有機肥替代化肥、秸稈綜合利用、尾菜處理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廢舊農膜和農藥等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村級組織、企業、農民等各方面參與的共建共管共享機制,綜合整治農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廣衛生廁所和簡便易行的垃圾分類,推進糞污、生活垃圾與污水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加強鄉村無障礙設施和公共照明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使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業投入品管理,對劇毒、高毒、高殘留的農藥、獸藥實行嚴格禁用限用措施。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不得使用國家和本省禁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不得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超劑量、超范圍使用農藥、獸藥、肥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
第三十八條 禁止違法將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產業、企業向農村轉移。禁止違法將城鎮垃圾、工業固體廢物、未經達標處理的城鎮污水等向農業農村轉移。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復墾。
第七章 鄉村治理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提高鄉村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建設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善治鄉村。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人民政府社會管理和服務能力建設,把鄉(鎮)建成鄉村治理中心、農村服務中心、鄉村經濟中心。
第四十條 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發揮全面領導作用。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應當在鄉(鎮)黨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實行村民自治,發展集體所有制經濟,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并應當接受村民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健全民主決策機制和村務公開制度,實現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
村民委員會應當健全村級議事協商制度,創新多層次基層議事協商形式,引導農村社會力量參與鄉村治理。
健全村務監督機制,加強和規范村務監督工作,提升鄉村治理水平。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獨立運營,支持和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服務集體成員。
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盤活利用集體資源資產,用活用好土地、財政、金融等支持政策,多渠道增加村集體和農民收入,提高村級組織自我發展和服務的能力。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法治鄉村建設宣傳教育,培育法治文化,引導基層干部和村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鼓勵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推動實施一村一法律顧問、法律明白人培養、農村學法用法示范戶培育、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等工程,增強鄉村法治建設基礎。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員會建立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加強鄉村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推進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有機銜接,健全鄉村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工作機制,提高法治鄉村建設水平。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教育,強化農民的社會責任意識、規則意識、集體意識、主人翁意識,建立道德激勵約束機制,發揮德治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社會綜合治理工作,健全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落實平安建設領導責任制,加強農村警務工作,推進農村群防群治;健全農村公共安全體系,強化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應急廣播、食品、藥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責任,推動平安鄉村建設。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清廉鄉村建設,推行村級小微權力清單制度,推動村務公開,強化對村級組織行使公共權力人員的監督。
第八章 城鄉融合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整體籌劃城鎮和鄉村發展,科學有序統籌安排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優化城鄉基礎設施、產業發展、公共服務設施等布局,逐步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促進城鄉融合發展。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管護城鄉道路以及垃圾污水處理、供水供電供氣、物流、客運、廣播電視、信息通信、電商平臺、消防、防災減災等公共基礎設施和新型基礎設施,推動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保障鄉村發展能源需求,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滿足農民生產生活需要。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促進城鄉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健全聯農帶農激勵機制,推動城鄉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實現鄉村經濟多元化和農業全產業鏈發展。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鄉村提高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水平,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隨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引導、支持農民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鼓勵具備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業產業化從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健全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和救助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統籌發展,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婦女、老年人以及殘疾人、困境兒童的關愛、保護和服務,支持發展農村普惠型養老服務和互助性養老。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立以城帶鄉、整體推進、城鄉一體、均衡發展的義務教育發展機制,深化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將農民工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疇,落實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鞏固提升農村中小學生入學率,做好控輟保學工作,推進縣域內義務教育發展基本均衡。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提高重大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和應急救治能力,提升農村常見病、多發病、地方病、傳染病防控和診療救治水平,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直接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加強村民委員會公共衛生委員會建設。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立平等競爭、規范有序、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健全城鄉均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就業創業培訓、就業援助、勞動維權等相關政策,鼓勵和支持相關部門、社會組織開展農業生產技術、經營管理能力及物業管理、家政服務、養老護理、裝飾裝修等服務行業的培訓,提高農民技能水平,提升農民就業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促進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民自愿有序進城落戶,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推進取得居住證的農民及其隨遷家屬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
第九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增強脫貧地區和脫貧群眾內生發展能力,壯大鄉村產業和集體經濟,建立健全農村低收入人口和欠發達地區幫扶長效機制,持續推進脫貧地區發展;建立健全易返貧致貧人口動態監測預警和幫扶機制,及時消除返貧致貧風險,防止規模性返貧,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重點幫扶縣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支持力度。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障用于鄉村振興的財政投入,持續增加公共財政對鄉村振興的投入,確保財政投入與鄉村振興任務目標相適應。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財政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和政策措施,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專項資金、基金應當按照規定加大對鄉村振興的支持。支持以市場化方式設立鄉村振興基金,重點支持鄉村產業發展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十六條 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健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依法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推動新技術在農村金融領域推廣運用,發展農村普惠金融;鼓勵金融機構依法將更多資源配置到現代特色農業產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等鄉村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為鄉村振興提供金融服務。
第五十七條 鼓勵運用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多渠道推動涉農企業股權融資,規范債券市場,創新投融資工具和產品,鼓勵證券、期貨、信托、租賃以及保險資金等金融資源服務鄉村振興。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綜合運用財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引導融資擔保機構提高支農擔保業務規模和比例。
財政出資設立的農業信貸擔保機構應當主要為從事農業生產和與農業生產直接相關的經營主體服務。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保費補貼等措施,支持保險機構適當增加保險品種,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促進農業保險發展;支持農民和農業經營主體依法開展互助合作保險。
第六十條 鼓勵社會資本積極投資農業農村現代種養業、現代種業、鄉村富民產業、農產品加工流通業、鄉村新型服務業、農業農村綠色發展、農業科技創新、農業農村人才培養、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數字鄉村和智慧農業、農村創業創新、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等重點產業和領域,促進鄉村振興可持續、高質量發展。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節約集約用地,提高農村土地使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激活農村土地資源,完善農村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滿足鄉村產業、公共服務設施和農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強化鄉村產業發展用地保障,建設用地指標應當向鄉村發展傾斜,縣域內新增耕地指標應當優先用于折抵鄉村產業發展所需建設用地指標,探索靈活多樣的供地新方式。
經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依法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優先用于發展集體所有制經濟和鄉村產業。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高富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