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擬修訂水土保持條例
對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法治甘肅網·甘肅法制報訊(新甘肅·甘肅法制報記者 張萍)11月24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甘肅省水土保持條例(修訂草案)》。
現行的《甘肅省水土保持條例》自頒布后10年未作修訂,部分規定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政策、新一輪機構改革方案和我省的發展實際不完全符合,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
《條例(修訂草案)》明確了主管部門的職責,新增和調整了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監督檢查等方面的內容,增強了法規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水土流失治理,推進水土保持工程建設以獎代補工作。對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h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土保持重點工程、水土流失監測點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應當采取現場檢查、書面檢查或遙感影像調查等多種方式,其中開展現場監督檢查的人員應當不少于兩人。監督檢查過程應當通過文字音像等方式進行全過程記錄,對監督檢查行為進行記錄并歸檔。
《條例(修訂草案)》新增了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組織開展淤地壩建設,將淤地壩工程防汛納入地方防汛責任體系、日常維修養護經費納入縣級財政預算。應當劃定轄區內淤地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禁止在工程管理范圍內進行爆破、取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動。鄉(鎮)人民政府應負責建立健全工程日常維護、安全運用管理等制度,將淤地壩巡查責任人納入地方公益性崗位管理,提高淤地壩養護水平,減少下游河道淤積。禁止損壞、擅自占用淤地壩。
責任編輯:高富強